郭某某于2011年12月26日起诉至法院,诉请与李某离婚,并提出分割财产的要求。郭某某称李某在结婚后脾气暴戾,常施家暴,并发展婚外情,对家庭及孩子不管不问,夫妻感情破裂。
李某于2012年2月29日委托张国权律师为诉讼代理人。代理人接受委托后,通过了解事实,了解被告的想法,认为:原、被告恋爱一年后结婚,有较深的了解;原告父母经常干涉原被告的生活,并唆使原告离婚;被告对原告感情深厚,不存在脾气暴戾,家庭暴力,婚外情,不顾家及孩子等情形。
依法收集了证据并参与了开庭审理,平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